根据《陕西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的文件精神,“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为了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信用状况,增强“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实效性和权威性,更好地对信用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已满三年有效期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进行到期更换新证工作。 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 陕西省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 2021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