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等五方面,提出23项具体任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 社会信用体系全覆盖 过去,信用建设往往聚焦于企业,此次文件将政府、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等全部纳入治理范围,构建了一张“无死角”的信用网络。 
《意见》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此外,《意见》对经营主体的管理不再是简单的“不偷税漏税”,而是需要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国有企业失信行为将不再“内部消化”,而是要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强其信用状况披露。 《意见》在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的同时,同步为自然人建立了一份“信用档案”。一方面,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等诸多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失信行为实行严格记录;另一方面,《意见》特别提出“隐私保护红线”,明确严禁将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确保信用评分只聚焦履约能力、遵纪守法等“硬指标”。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的最后一道防线,个人信用需要司法公信“兜底”。《意见》要求法院、检察院加强司法公开,并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意见》提出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归集数据,这意味着未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将像“电子身份证”一样全网可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将成为现实。企业了解合作方信用、银行评估借款人能力,只需在“信用中国”网站搜索,就能得到全面的信用信息。 《意见》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要求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鼓励平台企业用好大数据资源,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支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 对于失信者,《意见》直接“亮剑”。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意见》还指出,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 信用体系建设不意味着对失信者“一棍子打死”。《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让“无形信用”变成“真金白银” 在监管机制上,《意见》要求实行“信用画像”分级管理,对信用好的企业“无事不扰”,对失信主体则要“精准监管”。 在市场化应用上,着力培育信用经济生态。《意见》提出创新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报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评价等业务模式,有效支撑信用经济发展。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让信用变成“真金白银”。(半月谈记者 孙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