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文明工地名单 省优秀工程获奖名单 放心职介服务单位 12年度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单位
设为首页 联系方式 加入收藏 关于本站
 站点首页  |  新闻动态  |  商业信息  |  财经频道  |  科技教育  |  外汇信息  |  财富动态  |  交通信息  |  测评信息  |  营销信息  |  信用信息  |  协会新闻  |
 证券信息  |  文化信息  |  餐饮美食  |  二手信息  |  投诉建议  |  服务大全  |  招聘求职  |  西安房产  |  汽车频道  |  培训教育  |  共创财富  |  信用社区  |
  两部门: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 满足房企合理融资需求     3星级
两部门: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 满足房企合理融资需求
[ 作者:佚名     转贴自: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陕西信用网     点击数:718     更新时间:2024/1/26     协会录入:Admin
【字体: 字体颜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经营性物业贷款作用,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2024年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细化了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管理口径、期限、额度、用途等要求,明确2024年底前,对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除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置换建设购置物业形成的贷款和股东借款等外,还可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的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商业银行抓紧落实《通知》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经营性物业贷款作用,满足房地产行业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业务管理口径

本通知所称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持有已竣工验收合格、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并投入运营的综合效益较好的商业性房地产的企业法人发放的,以经营性物业为抵押,实际用途投向物业本身或与房地产相关领域的贷款。商业性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商务中心、写字楼、酒店、文旅地产项目等,不包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除本通知所称经营性物业贷款外,其他贷款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坚持依法合规展业

商业银行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符合本通知定义的经营性物业贷款应纳入房地产贷款统计。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借款人须依法成立,承贷物业应产权清晰,无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承贷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贷款、股东借款等,不得用于购地、新建项目或其他限制性领域。经营性物业贷款在发放前应明确贷款用途。2024年底前,对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还可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该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

商业银行要根据承贷物业经营状况、评估价值,以及借款人及其集团公司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营性物业贷款额度。经营性物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承贷物业评估价值的70%。商业银行应结合承贷物业经营情况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且贷款到期日应早于承贷物业产权证到期日至少5年。

经营性物业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应为承贷物业本身的经营收入。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资金管理账户,承贷物业经营收入原则上均应进入该账户,优先用于偿还当期贷款本息。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承贷物业经营收支情况的监测,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商业银行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以承贷物业作为抵押品。结合第三方评估公司价值评估情况等,审慎确定物业评估价值。借款人与承贷物业实际经营管理主体不一致的,可将承贷物业实际经营管理主体作为共同借款人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

三、加强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将经营性物业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强化贷款审批、发放、收回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支持通过银团贷款模式分散风险。

商业银行应严格开展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科学区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集团控股公司风险,承贷物业有共同产权人或第三方权利人的,贷款前应取得其书面同意。

商业银行应加强贷款投放后的管理,严防贷款被挪用;及时对物业经营及价值情况开展跟踪评估,严密监测借款人及集团公司经营、财务、信用、担保、融资变化等重要信息,全面掌握各种影响贷款安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针对性的风险缓释和保全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各分支机构要加强经营性物业贷款监管,指导督促商业银行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1月24日

  • 上一篇协会: 国务院:逐步推动将承诺和履约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下一篇协会: 央行2024年重点工作出炉 将设立信贷市场司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最新5篇热点协会
    关于2024年劳动节放假…[600]
    陕西省2024年社会信用…[752]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552]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经营…[544]
    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搬…[1788]
     
     最新5篇推荐协会
    关于2024年劳动节放假…[24-04-30]
    陕西省2024年社会信用…[24-04-26]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24-04-26]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经营…[24-04-26]
    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搬…[24-04-26]
     
     相关协会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主办单位: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
    信用服务 友情链接 版权说明 关于本站 联系我们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76号祥和花园3号楼4单元9层
    电话:029-88211655 传真:029-88262590
    本站点支持分辨率:1024×768
    网页设计/策划:赢家策略顾问机构
    Copyright© 2005-2006 Sxcredi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0901651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