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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伟:做好信用修复工作的重要法治指引    3星级
王伟:做好信用修复工作的重要法治指引
[ 作者:佚名     转贴自:中国旅游网、中国城市信用     点击数:1004     更新时间:2022/12/14     协会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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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修复工作指南》,这是为了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六章“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而出台的一部政策性文件。《指南》分为总体要求、规范开展信用修复、组织保障三部分,对信用修复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细化了工作要求。总体来看,《指南》注重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法治约束、规范权力运行,为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治指引。

  《指南》的特点和亮点集中体现为:

  一是突出问题导向。《指南》针对当前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要求,对信用修复相关工作要求进行细化,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修复工作的法治化。 
信用修复与失信惩戒有着前后相续的关系。失信惩戒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失信行为人永久钉在“耻辱柱”上。按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对失信行为人进行必要的失信惩戒之后,要通过信用修复制度,推动失信行为人努力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从而重塑其信用。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中,信用修复是失信惩戒的必然延伸。过去,信用监管片面关注失信惩戒,忽视信用修复。新时代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构建完善的信用修复机制,发挥信用修复的激励功能,推动失信行为人改正错误、重新赢得社会信任,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指南》顺应了信用修复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夯实了信用修复的制度基础。

  二是强化法治约束。符合实体条件、遵循正当程序,是信用修复两个方面的重要要求,也是实现有效信用监管的重要基础。《指南》要求,对于失信行为的修复,首先要满足《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关于信用修复的实体条件,并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文化和旅游部门的信用修复包括由信用监管部门主动实施的信用修复、失信主体依法申请信用修复两种情形。对这两种情形下的信用修复,《指南》均进一步强化了实体要件和程序约束。

  对于主动实施信用修复的情形,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及《指南》的要求,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的,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将自动检索、标记并进行信用修复,无须人工操作。对于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等情形,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及时上传认定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等相关证明材料,主动实施信用修复。

  对于依法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则要求失信主体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尤其是可以反映失信主体履行义务、配合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方面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并提交信用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诺责任。

  三是规范权力运行。在信用修复工作中,信用监管部门实际上扮演着信用修复管理者、信用修复监督者和信用修复服务者三重角色。对于这三重角色、三种职能,《指南》都提出了明确要求,集中体现在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分类指导、明确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规范信用修复文书格式、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培训等方面。《指南》对公权力行使进行严格规范,有利于将信用修复纳入严格法治轨道,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指南》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由相关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信用修复工作。根据信用修复的类型,《指南》对主动信用修复、依法申请信用修复的相关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进行了规定。《指南》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文书格式,要求信用监管部门依法行权。《指南》还强调文化和旅游部门要规范信用信息管理,依法依规将信用修复情况及时记入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维护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坚持合法、必要、安全的原则,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指南》强调要通过信用修复培训,加强对失信行为人的警示教育。在信用修复工作中,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工作,能够使失信主体有机会受到诚信教育,强化诚实守信意识,这是文化和旅游部门践行“善意文明”监管理念的重要措施。

  (作者:王伟,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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