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方案》中说,当前我国的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各类机构代码长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时赋码;有的部门如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次赋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增加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 本方案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各登记管理部门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实现互联共享,同时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按照平稳过渡,有序推进总体部署,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实施,是国家的一项强制性的信用标准。这必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发挥重要作用,使信用建设规范化、统一化、制度化、常态化,信用信息、信用报告的查询和使用更加便捷,作用更加明显,社会管理高效透明,市场环境公平公正,人际交往诚信友善,社会信用体系更加完善,最终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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