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企信发〔2015〕13号:关于规范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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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企信发〔2015〕13号:关于规范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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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豆子
转贴自:企业信用协会
点击数:3309
更新时间:2015/4/13
协会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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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企业、相关单位,有关部门: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满足企业信用评级的需要和社会信用建设的要求,省企业信用协会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行业规范。 一、 信用评级机构和评价人员应具备的从业资格 1.信用评级机构应具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件; 2.信用评级机构应具有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包括生产加工类、建筑施工类、服务类、科技创新类); 3.评级机构应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信用评级方法规则》《信用评级程序细则》《专业评级人员执业规范》《信用评级报告准则》《信用评级服务收费标准》); 4.信用评价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质,获得信用评估师或具备相关专业职称(包括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质量安全管理)。 二、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评价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报送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资料; 2.对本机构的股东及有利益关系者进行评级; 3.同被评对象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级结果; 4.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5.未经被评对象的同意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泄露他人,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为委托人提供担保; 7.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望各相关企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在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遵照执行。
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 2015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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