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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商务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综合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星级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商务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综合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作者:金豆子     转贴自:企业信用协会     点击数:4277     更新时间:2014/9/15     协会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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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商函〔2014〕641号


各设区市(区)、韩城市、西咸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厅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厅机关各处(室):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编办《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3〕1901号)要求,为推动商务领域形成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应用和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有效提升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结合商务工作实际,省商务厅制订了《关于在商务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综合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电子邮箱:swtzxc@shaanxi.gov.cn 
                                                                             陕西省商务厅
                                                                    2014年9月15日 
 

关于在商务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综合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部署,推动信用信息跨区域、跨部门征集共享和联合应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有效提升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编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3〕19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商务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带动作用,以加强科学决策、创新经济社会管理和有效解决社会失信问题为主要目标,积极推动信用信息跨区域、跨部门征集共享,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运用,将企业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在行政审批、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决策、招商引资等各项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中全面建立信用管理和信用奖惩机制,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
  二、加强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加强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采取有效方式,对本部门、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掌握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并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和更新,加快推进行业内、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
  (一)省商务厅信用信息征集报送和更新的范围及责任分工
  按照职责分工,省商务厅依法报送和更新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掌握的信用信息,均为商务部下放至省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或法定省级许可审批信息,共8项,涉及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会展业发展管理处、市场建设处、流通业发展处、外国投资管理处、国际经济合作处等6个处(室)。
  职责分工是:市场秩序处为省商务厅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工作的联系处(室),负责本厅接入信用平台的联系和协调工作,申领并发放各相关处(室)的数据管理密钥,使用、维护虚拟终端机,确保平台接入及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负责信用信息报送和更新的责任处(室),要收集、整理本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法主动做好信用信息的报送和更新工作,确保信息的规范、有效;各相关处(室)负责管理使用本处(室)数据密钥,共同做好信用信息的共享、查询及规范使用;厅商务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处(室)在使用系统中出现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提供技术支持。
  (二)省商务厅信用信息征集报送和更新的内容及时限
  省商务厅依法征集报送和更新的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两部分。基本信息为专项许可和资质信息,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资质信息。提示信息为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主要经营管理者受到行业禁入处理的信息、荣誉信息等,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基本信息要求实时更新,有新的信息形成但暂时不能做到实时更新的,要保证至少每月汇总更新一次。提示信息要求提供2012年1月1日以来信息。对新形成的提示信息,要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信用平台报送。
  三、信用信息分类及核查
   (一)信用信息分类
  按照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分类,信用信息分为企业信用记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企业信用报告三类。
  1.企业信用记录是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向信用平台报送和更新的、可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公开查询或授权(使用密钥)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信息、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专项许可和资质信息、认证认可信息及主要经营管理者信息、分支机构信息、进出口信息等。提示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主要经营管理者受到行业禁入处理的信息、荣誉信息及欠缴税收信息、劳动及社会保障保险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等。其中,提示信息是信用记录使用的重点。按照提示信息反映的企业失信行为类别和程度划分,失信行为分为轻微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别重大失信行为等三种情形:
    (1)轻微失信行为:是指非主观恶意,影响范围有限,且尚未对经济社会造成实质危害的失信行为。
    (2)严重失信行为:指发生纳税违法、产品(工程)质量责任事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逾期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招投标违法违规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散布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骗取和挪用国家资金等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等社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行为。
  (3)特别重大失信行为:指发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破坏生态环境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重大经济社会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失信行为。
  2.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是由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全面采集、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出具的、有效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是企业整体信用的综合反映。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可在多个部门重复使用。按照“三等九级”制划分,信用等级分为A等(细分为AAA、AA、A三个级别)表示受评企业信用素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B等(细分为BBB、BB、B三个级别)表示受评企业信用素质一般,有不良信用记录,但一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或各项经济指标存在一定风险和不稳定性;C等(细分为CCC、CC、C三个级别)表示受评企业信用素质差,一年内有严重失信记录,或有5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或资不抵债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稳定性。
  3.信用报告是由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社会法人承担特定项目建设或从事特定经济社会活动的信用能力和风险的调查分析报告。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关社会法人的基本情况、三年内承担同类项目或从事同类经济社会活动的总体信用状况,以及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人力资源、资金实力等及其运用方面的信用能力。信用报告明确给出社会法人实施该项目或从事该项经济社会活动的决策建议和风险提示,分为具备信用能力、信用能力一般、不具备信用能力三种。信用报告仅限于申请实施特定项目或从事特定经济社会活动时一次性使用。
   (二)信用信息核查
  根据信用信息的使用分类,企业信用信息的核查方式如下:
  1.信用记录的核查:通过“信用陕西”网站,以公开查询或授权(使用密钥)查询方式,依法核查相关企业的信用记录。
  2.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的核查:由企业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登录“信用陕西”网站—“信用服务”,查询“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核查信用等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信用报告的核查:核查由企业提供的、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原件。
  四、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及奖惩措施
   (一)在行政审批类事项中的使用及奖惩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核准、许可)、市场准入、资格认定、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依法使用及核查相关企业的信用记录,将信用记录作为行政审批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参考。对信用记录优良的,依法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依法严格执行失信惩戒措施:
1.对有轻微失信行为的,应加强教育,促进整改,充分证明整改合格的,可暂不采取限制,并提供相关服务。但对发生3次及以上同一类型轻微失信行为的,要加大监管力度,予以适当限制。
     2.对一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应重点加强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实施联合限制,暂缓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审核手
续、限制当年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当年不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限制当年新增项目审批、禁止当年参与评优评先等限制措施。
    3.对有特别重大失信行为的,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公开曝光,并依法采取惩戒联动措施,取消从事或有关申请资格,取消财政补贴资格、撤销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3年内禁止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和新增项目审批等经济活动;对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使用类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及奖惩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使用等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管理中,应推行使用及核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要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证明作为管理工作的重要决策依据。
     1.在政府投资的项目招投标中,商务系统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时,要严格审查投标企业的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证明,在评标环节,对信用等级达到A等(含AAA、AA、A三个级别)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对于信用等级低于BB级(含)或不提供综合信用等级的企业,应限制其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
2.在政府资金安排使用中,商务主管部门要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证明作为必要审查条件;对申请财政专项预算内资金补助和贴息项目,优先支持信用等级达到A等(含AAA、AA、A三个级别)的企业,在专家评审环节可给予适当加分;对信用等级为B等(含BBB、BB、B三个级别)的企业应严格审查,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信用等级为C等(含CCC、CC、C三个级别)或不提供综合信用等级的企业,在政府资金安排使用时不予支持。
  在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使用类行政管理事项的申报及安排期间,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上的企业,在取得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后一年内,如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特别重大失信行为,取消申请及资金安排资格,并按规定实施联合限制或惩戒联动措施。
   (三)在招商引资类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及奖惩措施
  商务(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在招商引资等重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中应推广使用及核查信用报告,将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最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
  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享受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在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核和管理过程中,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有信用审核环节,应要求项目相关投资企业提供由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确保相关社会法人具备足够的信用能力从事相关经济活动,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防范决策风险。对具备足够信用能力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信用能力高的企业;对信用能力一般的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加大前期资格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具备信用能力或不提供信用报告的企业不予支持。
  五、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
  根据我省规定,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信用报告服务的标准和业务规范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和发布。承担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信用报告服务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具备从事企业信用评价业务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条件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相关业务活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和<陕西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4〕471号,以下分别简称《评价规范》和《评价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会同征信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择优推荐信用服务机构,建立经营异常名单,并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选择省信用办优先推荐的信用服务机构,为本企业开展综合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评价服务,确保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六、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信用信息征集报送和更新、使用及核查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方案及信用奖惩方面的具体措施,于2014年9月底前抄送省商务厅。
  (二)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推进企业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运用工作,其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使用的过渡期为两个月,企业信用报告的使用为积极探索推行。
省商务厅各处(室)及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包括核准、许可、市场准入等)谁负责、谁确定项目资金谁负责、谁组织招标投标谁负责的原则,在决定行政审批、资金安排、招标投标事项时,同时将处(室)或市(区)信用信息核查使用情况和
结果,分别通过省商务厅或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
公示,并下载留存公示网页截图,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每季度末,省商务厅各处(室)及各市(区)要对各自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和公示信用信息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写《在商务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企业信用信息情况统计表》,抄送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确保信用信息运用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积极向管理、服务对象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在“信用陕西”网站通报信用信息报送、更新和公众查询情况,年底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各部门信用信息征集报送和更新情况。省商务厅将对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处(室)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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